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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3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王金洲

原告
立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暖鈴

上列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不合程式,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狀列明被告之真實姓名、年籍、住所,以供本院向起訴對象為通知進行訴訟程序 。

二、應就聲明所示之「自動水性印刷機、半自動盒機、MP6水性雙色印刷機、聯切機、自動薄刀分紙壓、廢水處理設備、水性三色印刷機、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大貨車」等,請製作附表,陳明該等物品之品名、數量、單價,以供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三、就上列物品有遭查封進行拍賣程序,應提相關事證以供憑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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