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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87號

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蔡嘉裕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進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貞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廖大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複代理人
施士青律師
複代理人
蕭凡森律師
複代理人
謝孟高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志宏
訴訟代理人
王瀞珮律師

賴宣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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