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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56號

履行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吳金玫

上訴人
陳瀚騏即柏瀚蕯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杬瀚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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