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60號
- 原告
- 錦聖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曲建鏵
- 被告
- 祐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因請求終止合約事件,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以114年度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下同)20,805元,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於民國114年6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是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案件繳費查詢表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