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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60號

終止合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莊毓宸

原告
錦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建鏵
被告
祐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因請求終止合約事件,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以114年度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下同)20,805元,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於民國114年6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是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案件繳費查詢表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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