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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巫淑芳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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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之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育衛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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