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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3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賴秀雯

原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告
鼎新盛鋼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金麗
被告
廖訂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清償借款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以114年度補字第64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62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足憑,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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