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8號
- 原告
- 林伊珊
- 被告
- 鄭雅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1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則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