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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1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廖聖民

原告
張慶雄
被告
林晨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事實部分:一、原告主張:「…請求原告給付…」(即判決第2頁第20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被告給付…」。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肆、「綜上所述,…請求原告給付…」(即判決第4頁第19至20行)之記載應更正為「綜上所述,…請求被告給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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