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19號
- 原告
- 張慶雄
- 被告
- 林晨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事實部分:一、原告主張:「…請求原告給付…」(即判決第2頁第20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被告給付…」。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肆、「綜上所述,…請求原告給付…」(即判決第4頁第19至20行)之記載應更正為「綜上所述,…請求被告給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