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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3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鍾宇嫣

原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告
林文進
被告
廖仁裕
被告
莊妙莊
被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被告
海原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璘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4萬4,683元。

理由

一、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而由債務人為原告時,則應以因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以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

㈠原告即執行債權人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6380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1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原分配表)中,關於債權次序表1次序3所列代扣之被告莊妙莊執行費新臺幣(下同)6,800元、表1次序4所列莊妙莊之抵押權合計329萬0,382元、表1次序5所列被告廖仁裕之抵押權61萬5,309元、表1次序6所列被告林文進之抵押權61萬5,309元、表1次序12所列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公司)之債權逾8,322萬0,964元之部分、表1次序17所列被告海原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海原公司)之假扣押債權9,633萬6,199元、表2次序9所列元大公司之債權逾8,322萬964元之部分、表2次序14所列海原公司之分配不足金額44萬8,277元,均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

㈡揆諸首揭說明,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參以原分配表顯示,原告普通債權可受分配金額合計為163萬0,159元(計算式:187,581元+122,792元+58,549元+569,866元+691,371元=1,630,159元),又依變更後之分配表原告可受分配金額為497萬4,842元(計算式:2,941,960元+2,032,882元=4,974,842元,詳如附表)。是以,原告因主張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334萬4,683元(計算式:4,974,842元-1,630,159元=3,344,68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4萬4,683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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