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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7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王金洲

原告
賴彥臻
被告
任意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詩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以114年度勞補字第326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或先行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3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其逾期迄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或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民事科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可考。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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