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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鍾宇嫣

上訴人
張高源
訴訟代理人
張瀞文
被上訴人
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23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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