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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6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賴秀雯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邱慧玲
訴訟代理人
蕭淳陽
訴訟代理人
邱慧玲
被告
泰睿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駿楠即劉韋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泰睿國際有限公司、劉駿楠即劉韋呈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泰睿國際有限公司、劉駿楠即劉韋呈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泰睿國際有限公司、劉駿楠即劉韋呈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泰睿國際有限公司、劉駿楠即劉韋呈等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一)被告泰睿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9月間邀同被告劉駿楠即劉韋呈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據及授信約定書,並約定被告泰睿國際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9年9月21日起至114年9月21日止,及自109年9月21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息,自110年3月27日起至114年9月21日止改依原告公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1.005機動計算(現為年利率百分之2.723),以及自109年9月21日起至110年9月21日止按月付息,另自110年9月21日起至114年9月21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二)因前揭借款已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信用保證,故原告於作業實務上,以2筆放款帳戶列帳,並於109年9月21日分別撥款200,000元、1,800,000元。詎被告借得上開款項後,自113年8月27日起即未按期繳款,尚積欠本金50,479元、492,614元,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上開積欠本金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且被告劉駿楠即劉韋呈為連帶保證人,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泰睿國際有限公司、劉駿楠即劉韋呈應連帶給付原告50,479元及自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二)被告泰睿國際有限公司、劉駿楠即劉韋呈應連帶給付原告492,614元及自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借據、授信約定書、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明細表、放款相關貸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影本為證,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是以,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主張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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