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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王奕勛
  • 法定代理人
    蕭國全

  • 原告
    富安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54號 原 告 富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茂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返還借款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36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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