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799號
- 原 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堅
- 訴訟代理人
- 屈錫田
- 游淯婷
- 李宗澤
- 被 告
- 李睿騰即騰發工程行
-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同法第386條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下稱第一筆債務),另於112年9月1日邀同訴外人洪義宏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借款50萬元、17萬4,197元(下稱第二筆債務),雙方並分別簽訂借據,就第一筆債務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2月30日起至115年12月30日止、第二筆債務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9月5日起至117年9月5日止,還本付息方式均為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第一筆債務之利息利率自撥款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融通利率0.1%加0.9%計為1%,機動調整,並自111年7月1日起,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加1.96%計算,嗣隨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目前合計年利率為3.68%),第二筆債務之利息利率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加計1.595%,嗣隨郵局上開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目前合計年利率為1.72%)。並均約定若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按原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利息自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各該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各該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料,原告就第一筆、第二筆債務各於114年2月28、113年12月4日起未再依約繳納本息,依第一筆、第二筆債務借據第10條約定,原告均無須事先催告,該等債務均視為全部到期,惟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目前被告就第一筆、第二筆債務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如訴之聲明所述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是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而被告於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73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3份、客戶往來帳戶查詢2份、指標利率變動表、定期儲金存款利率表、放款帳務交易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33頁、第81頁至第86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本院合法通知,就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任何書狀爭執,則依前開規定與說明,自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是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四、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前開時、地,向原告借款第一筆、第二筆債務,惟就第一筆、第二筆債務各於114年2月28、113年12月4日起未再依約繳納本息等情,業據原告提出上開證據資料為證,而依第一筆、第二筆債務借據第10條約定,被告只要有未依約清償本金之情形,無須經原告催告,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上開兩筆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從而,原告依前揭法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利率 起迄期間 1 3萬8,531元 3.68% 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37萬8,873元 1.72% 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12萬6,307元 1.72% 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