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潘怡學
- 法定代理人劉振隆
- 上訴人振興印鐵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振興印鐵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隆 上列當事人與大江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坤良建築師事務所間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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