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47號
- 原告
- 鄭 晴
- 訴訟代理人
- 黃敦彥律師
- 被告
- 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何明宗
林怡先
童畊翰
陳志偉
曾威豪
陳玉儒
蔡孟廷
李仕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586號刑事訴訟案件判決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所涉損害賠償之同一原因事實所涉犯罪,現由本院113年度重金訴字第586號案件審理中。本件被告是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核與前揭刑事案件之判決結果密切相關,且本件所涉相關卷證資料現均留存在該刑事案件卷內,基於審判之妥適、正確性等考量,堪認前開刑事判決認定結果為本件之前提問題,依法宜待前開刑事判決認定後再續行審理,較為妥適,是本院認在該案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