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李悌愷呂麗玉陳馥

原告
鄭 晴
訴訟代理人
黃敦彥律師
被告
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明宗

林怡先

童畊翰

陳志偉

曾威豪

陳玉儒

蔡孟廷

李仕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586號刑事訴訟案件判決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所涉損害賠償之同一原因事實所涉犯罪,現由本院113年度重金訴字第586號案件審理中。本件被告是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核與前揭刑事案件之判決結果密切相關,且本件所涉相關卷證資料現均留存在該刑事案件卷內,基於審判之妥適、正確性等考量,堪認前開刑事判決認定結果為本件之前提問題,依法宜待前開刑事判決認定後再續行審理,較為妥適,是本院認在該案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陳 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