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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5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謝慧敏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佩珊
被告
鑫妮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啟光
被告
林峻毅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對被告林峻毅之送達不合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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