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51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蔡佩珊
- 被告
- 鑫妮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啟光
- 被告
- 林峻毅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對被告林峻毅之送達不合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