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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5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文爵

原 告
星河療癒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嚴霏
原 告
閩睿哲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上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萬3,647元
(計算式詳附表,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
編號 本       金 計     息     期      間 (計至起訴前1日) 週年 利率  利息數額 合     計 1 122萬元 114年6月30日-114年9月2日 16%  3萬4,762元 125萬4,762元 2 64萬2,800元 114年6月30日-114年9月2日 16% 1萬8,315元  66萬1,115元 計算式:125萬4,762元-66萬1,115元=59萬3,6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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