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57號
- 原告
- 冠合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紫渝
- 訴訟代理人
- 廖本揚律師
- 被告
- 柯文森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下同)14,37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2,863
元(本金110萬元,及自114年8月1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9月
2日止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計2,863元,合計1,102,86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487元,原告僅繳納14,370元,尚欠117元未
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