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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陳佳伶
  • 法定代理人
    邱進祥

  • 原告
    朱守昱
  • 被告
    愛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46號 原 告 朱守昱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被 告 愛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進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將臺中市○○區○○路000號1、2樓房屋(下 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交付原告,並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返 還房屋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83元。系爭房 屋之課稅現值為55萬3,400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4年期房屋稅繳款書可證,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萬3,400元 。至原告請求自114年9月1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日給付1,383元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計算至起訴日前1日(即114年10月1日),核定為4萬2,873元(計算式:1,383元×31=42,873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萬6,273元(計算式:553,400元+42,873元=596,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7,48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20元( 計算式:8,000元-7,480元=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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