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5號
- 上訴人
- 育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彥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惟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8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31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惟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8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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