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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謝慧敏

上訴人
育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彥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惟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8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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