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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83號

給付獎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唐敏寶林秉賢雷鈞崴

原告
九麗斯貿易事業社即林瑀宸
原告
建鈞企業社即吳芮芃
被告
品茉兒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子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010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14年9月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繳費明細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雷鈞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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