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83號
- 原告
- 九麗斯貿易事業社即林瑀宸
- 原告
- 建鈞企業社即吳芮芃
- 被告
- 品茉兒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子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010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14年9月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繳費明細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