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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獎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唐敏寶林秉賢雷鈞崴

  • 原告
    九麗斯貿易事業社即林瑀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83號 原 告 九麗斯貿易事業社即林瑀宸 建鈞企業社即吳芮芃 被 告 品茉兒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子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010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14年9月8日送達 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繳費明細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雷鈞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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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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