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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6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蔡汎沂

原告
育瑪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炳峰
被告
廣鴻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85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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