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8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巫淑芳莊毓宸林冠宇

原告
高芯妤
訴訟代理人
林漢青律師
被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另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確認被告所持以原告為共同發票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及利息請求權不存在。㈡被告不得執本院106年度司執七字第27121號債權憑證對原告強制執行。㈢鈞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0008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核其上開聲明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均為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而得受之利益,其經濟目的同一,應僅依價額最高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加計自發票日(即民國84年2月1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0月16日)之利息,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5萬4,027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6,548元(如附表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莊毓宸

法 官 林冠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本票附表: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1 84年2月15日 380萬元 85年2月15日 84年2月15日  
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1 利息 380萬元 84年2月15日 114年10月16日 (30+244/365) 10% 1,165萬4,027.4元  小計       1,165萬4,027.4元 合計(本金380萬元+利息1,165萬4,027.4元)        1,545萬4,027元 
附表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