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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8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巫淑芳莊毓宸林冠宇

原告
高芯妤
訴訟代理人
林漢青律師
被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萬6,548元。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莊毓宸

                  法 官 林冠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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