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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9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李悌愷呂麗玉陳馥

原告
吳浚弘
被告
陳佳世
被告
傳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富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自114年8月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0月20日止之利息部分共16,877元(計算式:1,600,000×5%×(77/365)=16,87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16,877元(計算式:1,600,000+16,877=1,616,87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陳 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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