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97號
- 原告
- 吳浚弘
- 被告
- 陳佳世
- 被告
- 傳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許富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自114年8月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0月20日止之利息部分共16,877元(計算式:1,600,000×5%×(77/365)=16,87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16,877元(計算式:1,600,000+16,877=1,616,87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