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李悌愷
- 法定代理人彭宇暉
- 原告飛達運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浤睿即部落運動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16號 原 告 飛達運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宇暉 被 告 陳浤睿即部落運動企業社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9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19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單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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