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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王金洲

  • 當事人
    惠樸開發有限公司新加坡商歐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19號 原 告 惠樸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家彥 訴訟代理人 毛柔蘋 被 告 新加坡商歐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0樓 法定代理人 何友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陳報住址變更未收悉書狀,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2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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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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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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