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19號
- 原告
- 惠樸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家彥
- 訴訟代理人
- 毛柔蘋
- 被告
- 新加坡商歐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0樓
- 法定代理人 何友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陳報住址變更未收悉書狀,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2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3319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被告陳報住址變更未收悉書狀,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2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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