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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19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王金洲

原告
惠樸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家彥
訴訟代理人
毛柔蘋
被告
新加坡商歐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0樓
法定代理人 何友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陳報住址變更未收悉書狀,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2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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