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王金洲
- 當事人惠樸開發有限公司、新加坡商歐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19號 原 告 惠樸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家彥 訴訟代理人 毛柔蘋 被 告 新加坡商歐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0樓 法定代理人 何友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陳報住址變更未收悉書狀,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2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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