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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68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莊毓宸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吳琬雯
被告
江沛宣
被告
吳智寧
被告
江碧琦
被告
江環琦
被告
江芝琦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品㽥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定115年3月27日下午5時宣判,惟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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