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8號
- 原告
- 社團法人台中市簡會益宗親會
- 法定代理人
- 簡吉源
- 訴訟代理人
- 劉憲璋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書貞律師
- 被告
- 透明二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秉均
- 訴訟代理人
- 呂旺積律師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18日以書狀追加訴之
聲明第2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重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1
萬96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254元
,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3萬1803元(見本院卷第77頁),尚應
補繳3萬54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
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門 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8萬1100元(見本院卷第13頁)。 2、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自113年6月11日起至遷讓返還前項 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6萬8000元部分,經計算至追加 起訴前1日即114年2月17日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2萬986 7元(計算式:368000元×8個月+368000元×7/30=0000000元, 元以下4捨5入)。 3、合計561萬9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