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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8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林秉賢

反訴原告
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一鳴
反訴被告
周基本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洪慧中律師

蔡奕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諭知反訴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123,000元,命反訴原告於115年3月9日前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見本院卷第140頁)。惟反訴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9至163頁),其反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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