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84號
- 反訴原告
- 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一鳴
- 反訴被告
- 周基本
- 訴訟代理人
- 蔡得謙律師
洪慧中律師
蔡奕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諭知反訴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123,000元,命反訴原告於115年3月9日前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見本院卷第140頁)。惟反訴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9至163頁),其反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