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俊傑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俊興
廖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69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6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3433號
廖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69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6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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