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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42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冠霖

上訴人
即原告
劉一亨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傅晏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將其持有之Google帳號yiliuh0000000il.com及該帳號所附設之YOUTUBE頻道之管理使用權移轉予原告,並應協同原告變更該帳號之密碼、綁定手機門號及備援電子郵件資料,以回復原告對該帳號及YOUTUBE頻道之管理使用權。核其請求性質上屬財產權之訴訟,惟上訴人就訴訟標的所受之利益,並無客觀交易價額得以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則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紀孫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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