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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25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王金洲

上訴人
龍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文信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 送達地址:

臺中市○區○○○道○段000號18樓 之1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易儒因114年度訴字第3525號解除契約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17,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2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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