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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67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王怡菁林依蓉張詩靖

原告
黃暄文
被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裁定限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而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1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佐,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張詩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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