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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鍾宇嫣
  •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陳穎融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捷特國際資訊有限公司法人彭柏凱許鴻周丁元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08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江仲璵 被 告 捷特國際資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穎融 被 告 彭柏凱 許鴻周 丁元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2萬4,089元。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捷特國際資訊有限公司(下稱捷特 公司)、陳穎融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萬5,47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 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 0%計算之違約金。㈡被告許鴻周、丁元媜於繼承被繼承人丁 小妍之遺產範圍內,應與捷特公司、陳穎融連帶給付原告16萬0,424元,及自114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㈢捷特公司、陳穎融、彭柏凱應連 帶給付原告91萬8,997元,及自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3.3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將本金131萬4,899元,及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2月3日已到期之利息、違約金併算核計價額。從而,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2萬4,089元(計算式詳附表)。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3萬5,478元 利息 114年9月27日 114年12月3日 (68/365) 2.295% 1,006.81元 違約金 114年10月28日 114年12月3日 (37/365) 0.2295% 54.78元 16萬0,424元 利息 114年8月27日 114年12月3日 (99/365) 3.375% 1,468.54元 違約金 114年9月28日 114年12月3日 (67/365) 0.3375% 99.39元 91萬8,997元 利息 114年9月22日 114年12月3日 (73/365) 3.375% 6,203.23元 違約金 114年10月23日 114年12月3日 (42/365) 0.3375% 356.9元 本金小計 利息與違約金小計 9,190元 131萬4,899元 總計 132萬4,0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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