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7號
- 上訴人
- 元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天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6,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