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86號
- 原告
- 陳怡潔
- 被告
- Joana Magahis(大立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準此,原告之訴難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