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一四九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宥崴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原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638,7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582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