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60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賴秀雯

上訴人
即原告
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興樹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顧生華

顧生明

顧生榮

顧生清

顧生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由上訴人即原告提起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且依「民事起訴狀」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見本院卷第9頁),是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