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6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興樹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顧生華
顧生明
顧生榮
顧生清
顧生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由上訴人即原告提起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且依「民事起訴狀」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見本院卷第9頁),是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