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賴秀雯
- 法定代理人柯興樹
- 原告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顧生華、顧生明、顧生榮、顧生清、顧生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興樹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顧生華 顧生明 顧生榮 顧生清 顧生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由上訴人即原告提起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且依「民事起訴狀」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見本院卷第9頁),是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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