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8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昱翔

原告
何義真
訴訟代理人
陳慶昌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以母病急需就醫無法支付龐大醫療費用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5日交付被告新臺幣(下同)75萬元,並簽立借款協議書,約定113年4月5日為還款日,被告並簽立同額本票作為擔保。原告於113年4月5日向被告催討借款未果,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5萬元,及自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75萬元,約定於113年4月5日還款等情,據其提出手寫之借款協議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堪以認定。被告屆清償期仍未還款,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75萬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約定清償日為113年4月5日,是於該日屆滿時起被告始負遲延責任,即應自翌日之113年4月6日起算遲延利息。準此,原告請求加計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5萬元,及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斷,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