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29號
- 原告
- 惠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銀河即蔡科洋
- 訴訟代理人
- 洪秝蓉
- 被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區營運處債權管理部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毅
- 訴訟代理人
- 劉芸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另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所謂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必須有一定之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之目的及獨立之財產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719號、64年台上字第246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區營運處債權管理部」為被告,訴請確認訴外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對於原告之新臺幣3,000,00元債權不存在,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區營運處債權管理部」並無獨立之人事及會計,非為非法人團體,無當事人能力,此訴訟要件之欠缺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