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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05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蔡汎沂

上訴人
鉑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用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集泉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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