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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巫淑芳

  • 當事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愛夢家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忠信胡瑞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861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被 告 愛夢家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信 被 告 李忠信 胡瑞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愛夢家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忠信、胡瑞貞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17,448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477計付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愛夢家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忠信、胡瑞貞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愛夢家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夢家公司)、李忠信、胡瑞貞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愛夢家公司於民國113年2月2日邀同被告李 忠信及胡瑞貞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3年2月2日起至116年2月2日止,兩造 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5.35%計付,並同意其利率於原告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3.75%計算;今原告依114年2月1日之月定儲 指數利率1.727%為基準加計3.75%,得以週年利率5.477%請 求被告給付。另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應按月 繳付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同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13年12月2日後即未能依約繳付本息,借款視同全部到期,至今尚欠本金2,417,448元及利息、違 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愛夢家公司、李忠信、胡瑞貞應連帶給付原告2,417,448 元,及自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477%計 付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20%計付之違約金。 三、被告愛夢家公司、李忠信、胡瑞貞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放款帳卡明細單、放款牌告利率報表、約定書、公司基本資料、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而被告愛夢家公司、李忠信、胡瑞貞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前開 主張,自堪信為真正。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民法第27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被告愛夢家公司向原告借款300萬元,目前尚有本金2,417,44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按期清償,全部債務依約已視為到期,而被告李忠信、胡瑞貞為被告愛夢家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愛夢家公司、李忠信、胡瑞貞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愛夢家公司、李忠信、胡瑞貞應連帶給付2,417,448元, 及自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477%計付 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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