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68號
- 上訴人
- 泳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裕紘
- 被上訴人
- 陳秀櫻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提出帳簿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7月17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6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訴訟標的價額業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是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