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2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宥愷

原告
林志鵬
原告
陳美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晨安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華奕超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宜函律師
被告
鑫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豪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592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萬2,16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259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萬6,173元(計算式:84,259元×2/3=56,1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086元(計算式:84,259元-56,173元=28,086元),扣除已繳之聲請費3,000元,本件應補繳2萬5,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告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芮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