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許仁純
- 法定代理人李其澧
- 當事人蔡啓裕、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蔡啓裕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複代理人 謝孟高律師 鄭淄宇律師 被 告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澧 訴訟代理人 劉博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民事補充綜合答辯意旨狀,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被告並應具狀說明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份薪資所領不休假獎金之特別休假計算期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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