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 原告
- 蔡啓裕
- 訴訟代理人
- 許立功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孟高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淄宇律師
- 被告
-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其澧
- 訴訟代理人
- 劉博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民事補充綜合答辯意旨狀,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被告並應具狀說明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份薪資所領不休假獎金之特別休假計算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