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6號
- 原告
- 蘇志強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雪雅律師
- 被告
- 劉春美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劉月娥
- 被告
- 劉福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劉月嬌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由
甲、程序事項:被告劉福雄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主張略以:兩造之被繼承人劉月嬌於民國111年12月18日死亡,兩造皆為劉月嬌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劉月嬌生前立有自書遺囑(下稱系爭遺囑),將名下所有不動產及動產均指定由原告單獨繼承,就不動產部分已辦理遺囑繼承登記完畢,基於尊重劉月嬌生前處分其財產之意思,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就劉月嬌所遺尚未分割之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依系爭遺囑意旨分割等語。並聲明:兩造就劉月嬌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為分割。
貳、被告部分:
一、被告劉春美、劉月娥陳述意見略以:同意原告主張,遺產給原告等語。
二、被告劉福雄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與第1138條所定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第1144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11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劉月嬌於111年12月18日死亡,兩造皆為劉月嬌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及劉月嬌生前立有系爭遺囑,將名下所有不動產及動產均指定由原告單獨繼承,尚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未分割等情,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系爭遺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會同開啟保管箱財產清冊、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暨客戶帳卡明細單、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函暨查覆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豐原分行函暨客戶全部資料查詢單、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處函暨客戶存款帳號餘額表等件為證,被告劉春美、劉月娥到庭亦不爭執,此部份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三、因劉月嬌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附表一所示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1165條第1項,請求依系爭遺囑所定分割遺產之方法,將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即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肆、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故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以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
附表一::被繼承人劉月嬌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附表二: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姓名 應繼分比例 蘇志強 1/2 劉春美 1/6 劉月娥 1/6 劉福雄 1/6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所在或名稱 數量內容、價額(未註明幣別者為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豐原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 30元及其孳息 由原告全部繼承 2 存款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戶:00000000000) 美金60.77元及其孳息 由原告全部繼承 3 存款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戶:00000000000) 163,414元及其孳息 由原告全部繼承 4 存款 台中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戶:000000000000) 66元及其孳息 由原告全部繼承 5 存款 台中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戶:000000000000) 澳幣11.33元、美金28.17元及其孳息 由原告全部繼承 6 存款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大墩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 559,241元及其孳息 由原告全部繼承 7 存款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大墩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 135,374元及其孳息 由原告全部繼承 8 存款 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戶:0000000000) 144元及其孳息 由原告全部繼承 9 投資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墩分行AT&T公司○○○○000FB004761 52,000股及其孳息 由原告全部繼承 10 投資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墩分行高特利集團○○○○年038FB004760 75,000股及其孳息 由原告全部繼承 11 投資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墩分行先機北美股票基金L累○○○○○○ 790.5900股及其孳息 由原告全部繼承 12 投資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墩分行摩根美國科技基金F累○○○○○○ 455.4220股及其孳息 由原告全部繼承 13 投資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墩分行鋒裕策略收益債B美穩○○○○○○ 4,525.6900股及其孳息 由原告全部繼承 14 投資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墩分行富林穩定月收益F美○○○○○○○ 9,932.6550股及其孳息 由原告全部繼承 15 投資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墩分行鋒裕策略收益債B美穩○○○○○○ 1,801.7930股及其孳息 由原告全部繼承 16 投資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墩分行一年期人民幣計價利率型組合式商品Z000000000000 88,052元及其孳息 由原告全部繼承 17 投資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墩分行摩根環球非投等債美配○○○○○○ 315.3060股及其孳息 由原告全部繼承 18 投資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墩分行施羅德環收益成長U美○○○○○○ 437.8700股及其孳息 由原告全部繼承 19 其他 達鑫電子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100元 由原告全部繼承 20 其他 保證金 475元 由原告全部繼承 21 其他 機車 20,000元 由原告全部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