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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潘怡學

上訴人
莊尚義
上訴人
莊尚文
上訴人
莊雅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
被上訴人
英廣連數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足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33,151元(計算說明:本金12,000,000元,加計自104年7月1日起至本件起訴前1日止之利息5,533,151元,同第一審之訴訟標的核定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278元,扣除上訴人自行繳納之204,150元後,尚應補繳73,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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