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 上訴人
- 莊尚義
- 上訴人
- 莊尚文
- 上訴人
- 莊雅琴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念恒律師
- 被上訴人
- 英廣連數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足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33,151元(計算說明:本金12,000,000元,加計自104年7月1日起至本件起訴前1日止之利息5,533,151元,同第一審之訴訟標的核定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278元,扣除上訴人自行繳納之204,150元後,尚應補繳73,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