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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冠霖

原告
達軒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君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幽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6,38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674,355元,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本件起訴狀上法院收文章之日期為114年2月18日,核屬前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施行後繫屬法院之案件,是依前揭說明,本件應以起訴時即施行後之法律規定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884元,原告僅繳納176,384元,尚欠1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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